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良得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柏融 律師被告 李正堂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14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正堂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楊良得對被告李正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3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
108年度交易字第143號卷第26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