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獻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