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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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蔡陳秀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煌 、 楊岳達 、 楊晶麟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康煌、楊岳達、楊晶麟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並按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詳如附表)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狀補正本,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