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85號原告 盧玉桑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 律師被告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易㵂律師
陳傳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36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4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業經原告撤回起訴,復經被告同意撤回,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同意撤回起訴狀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