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公司帳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權葳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素真 被告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 被告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太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