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告 黃朝卿
徐黃英梅 黃條樹 黃櫻櫻 黃鳳櫻 黃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前具狀說明民國109年5月5日聲請狀追加訴之聲明第1項之法律依據,及訴請撤銷系爭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之法律上具體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