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江瑞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7年10月5日、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張艾雯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7年10月1日、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張艾雯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62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0月9日起至132年10月9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364,621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3月6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份市東民94637.8388/100002苗栗縣頭份市東民96237.51388/100003苗栗縣頭份市東民9793.34388/100004苗栗縣頭份市東民9890.45388/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18東民段96、97、98地號頭份市○○里00鄰○○街0號3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92.29合計:92.29陽台:24.5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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