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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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紀振斌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正被告工程承包商之正確名稱、營業處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工程承包商所提起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原告於起訴狀中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工程承包商(待補正)」等文字,顯未表明具體特定之被告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原告之起訴程式難謂無欠缺,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