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6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繁祺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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