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16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黃鱗翔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起訴狀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僅記載黃鱗翔、黃○○,其中黃○○真實姓名、住址不明,有起訴狀在卷可憑。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一)被告姓名、地址及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二)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200建號建物全部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完整版)。(三)被告黃鱗翔之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項目。(四)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並於112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於112年4月11日檢送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院,仍未補正被告黃○○真實姓名、住址,亦有到狀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