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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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陳意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111年11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