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茹義 、 洪翎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惟觀之其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見有何關於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