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42號
原告 黃新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闕秀珍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