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債權人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清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羅清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羅清卿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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