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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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2日通
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
項通知已於99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