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34號
原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9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