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訴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本文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文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顯示業經審查通過
,全部准予扶助;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6年度至98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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