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徐詩雅 被告 鄭雅心 (原名 鄭誼亭 )
林偉誠 上列被告鄭雅心、林偉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徐詩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莉玲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