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27號聲請人 梁敬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3-EX-0684471-01300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4-EX-0737095-0116100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5-FX-0776055-7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