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6號債權人 吳鈴琴吳牧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東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之狀末簽名或蓋章、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利息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算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狀之狀末簽名或蓋章、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利息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算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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