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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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分別淨重1.4001公克、0.3570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45、1
046、1047、1048、1049、1050、1051、1052號為不起處分確定在案,至於民國110年11月7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001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及110年12月4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70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1050、1052號),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09年10月2日、110年3月22日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新北地檢署110毒偵452號即新竹地檢署111毒偵1045號、新北地檢署110毒偵4498號即新竹地檢署111毒偵1046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等可查。而被告前於110年11月7日、110年12月4日因另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於同日為警查獲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47、1050、1052號,下稱後案),則因施用時間在上開觀察勒戒之前,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檢察官併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經送檢驗結果,後案先後扣得之晶體2包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分別淨重1.4001公克、0.357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新北地檢署110毒偵8151卷第44頁、新竹地檢署111毒偵1050卷第31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欣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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