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12號
原 告 許昭紅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陳世明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被 告 許淑華 住屏東縣○○鄉○○街○○○巷○○號
許清昆 住同上
許淑娟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11月4日15時,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