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2人前經本院認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4年6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