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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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38號
原   告 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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