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八號聲請人 林我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我文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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