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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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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