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玉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字第0940001939號移
主文甲○○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七時十分許。
(二)地點:花蓮港第二十四號管制崗哨前。
(三)行為:冒用 鄭文龍 之身分使用花蓮港務局所發給鄭文龍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花港警臨字第154616號車輛臨時通行證,以冒用該他人之前開身分證明,供進入港區之用。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有扣案證物為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