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5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明雄 即隆億企業社、 黃錦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隆億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合夥組織應以其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