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鄭林經 」、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被告黃啟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