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智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智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苗智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原記載扣案物『仿冒「GUCCI」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髮束貳個』,應更正為『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髮束貳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繕或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據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43號解釋闡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有部分扣案物品(短袖上衣1件、髮束2個)仿冒之商標記載為仿冒「GUCCI」之情形,經本院比對卷附之扣押物品相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瑞士商香奈兒公司所委任鑑定及代理告訴人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等登載資訊,查知上開扣案物仿冒之商標應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商標,乃明顯之誤寫,惟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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