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982號聲請人 方承 昜
方承暄 楊賜娥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鍾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