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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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債權人台北網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繼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門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票號BU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及奇門國際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