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梨絲受刑人陳詩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39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0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詩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0年度訴字第390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梨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33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於同年7月26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26日彰檢文執強100執聲沒260字第32
341號函1紙在卷可查。然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26日歸案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7月27日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則依上揭所述,受刑人於本院繫屬受理本案後,既已入監服刑,則已無逃匿無蹤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5萬元予以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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