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54號原告乙○○被告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