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犯強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於95年4月6日確定,並於同年5月24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4118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16日,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32日,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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