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聖富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一日.│││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6月18日│104年04月20日│104年0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撤緩│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15號│偵字第206號│第13411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325│104年度交簡字第4073│104年度交簡字第380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14日│104年10月02日│104年10月02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325│104年度交簡字第4073│104年度交簡字第3806││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09月1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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