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阿蘭
陳又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976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