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騰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騰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騰業前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28、6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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