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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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51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陳金浤 即 陳金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 陸佰 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15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8,662元陳金浤即陳金虎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1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41元陳金浤即陳金虎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5日止年息1.114%新臺幣8,119元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5日止年息1.114%新臺幣12,235元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5日止年息1.114%新臺幣308,662元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14%,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28%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