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帥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帥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帥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抗字第六九七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中編號一至編號十三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已定刑為四年(一0二年執更字第三二四九號)、編號十六至二十二已定刑為一年十月(一0二年度執字第一0七0九號),茲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見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四八號卷附一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1日上午10│101年3月間某日│101年9月3日下午4時│││時27分許││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8944號│字第22515號│字第2450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5號│101年度易字第3369│102年度中簡字第26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4日│102年1月31日│102年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5號│101年度易字第3369│102年度中簡字第26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28日│102年3月4日│102年3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50號(102年執更│2644號(102年執更│3545號(102年執更│││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為4年)│為4年)│為4年)│└────────┴─────────┴─────────┴─────────┘續上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9日下午2│101年7月29日晚上7│101年6月23日晚上8│││、3時許│時許│時3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315號、第27│偵字第2315號、第27│偵字第2315號、第27│││23號│23號│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06│101年度訴字第2206│101年度訴字第2206││││號、第2668號│號、第2668號│號、第2668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06│101年度訴字第2206│101年度訴字第2206││││號、第2668號│號、第2668號│號、第2668號││├────┼─────────┼─────────┼─────────┤││判決確定│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279號(102年執更│6279號(102年執更│6280號(102年執更│││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為4年)│為4年)│為4年)││││││└────────┴─────────┴─────────┴─────────┘續上表: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8日中午12│101年3月26日下午2│101年4月10日上午11│││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2258號、第191│字第12258號、第191│字第12258號、第191│││14號│14號│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115│101年度易字第3115│101年度易字第3115││││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25日│102年1月25日│102年1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364號(程序駁回)│364號(程序駁回)│364號(程序駁回)││├────┼─────────┼─────────┼─────────┤││判決確定│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保字│察署102年度執保字│察署102年度執保字│││第304號(102年執更│第304號(102年執更│第304號(102年執更│││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為4年)│為4年)│為4年)││││││└────────┴─────────┴─────────┴─────────┘續上表: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5日下午4│101年4月25日晚上9│101年4月26日凌晨1│││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2258號、第191│字第12258號、第191│字第12258號、第191│││14號│14號│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115│101年度易字第3115│101年度易字第3115││││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25日│102年1月25日│102年1月25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364號(程序駁回)│364號(程序駁回)│364號(程序駁回)││├────┼─────────┼─────────┼─────────┤││判決確定│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保字│察署102年度執保字│察署102年度執保字│││第304號(102年執更│第304號(102年執更│第304號(102年執更│││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字第3249號,已定刑│││為4年)│為4年)│為4年)││││││└────────┴─────────┴─────────┴─────────┘續上表: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6日上午8│101年12月13日│101年11月2日│││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27120號│偵字第640號│字第89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99│102年度訴字第1209│102年度中簡字第││││號│號│1570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12日│102年6月28日│102年8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99│102年度訴字第1209│102年度中簡字第││││號│號│1570號││├────┼─────────┼─────────┼─────────┤││判決確定│102年5月6日│102年6月28日│102年9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869號(102年執更│8305號│10398號│││字第3249號,已定刑│││││為4年)││││││││└────────┴─────────┴─────────┴─────────┘續上表:
┌────────┬─────────┬─────────┬─────────┐│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7日8│101年11月13日7│101年11月26日│││時許│時30分許│18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5397號│字第5397號│字第53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號│號│號││├────┼─────────┼─────────┼─────────┤││判決確定│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709號(編號16至│10709號(編號16至│10709號(編號16至│││22,已定刑為1年10│22,已定刑為1年10│22,已定刑為1年10│││月)│月)│月)││││││└────────┴─────────┴─────────┴─────────┘續上表:
┌────────┬─────────┬─────────┬─────────┐│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7日│102年1月1日16│101年12月16日9│││13時許│時2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5397號│字第5397號│字第53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中簡字第652││││號│號│號││├────┼─────────┼─────────┼─────────┤││判決確定│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709號(編號16至│10709號(編號16至│10709號(編號16至│││22,已定刑為1年10│22,已定刑為1年10│22,已定刑為1年10│││月)│月)│月)│└────────┴─────────┴─────────┴─────────┘續上表:
┌────────┬─────────┬─────────┬─────────┐│編號│22.│23.││├────────┼─────────┼─────────┼─────────┤│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日23│101年10月29日││││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5397號│字第275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易字第1754│││││號│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52│102年度易字第1754│││││號│號│││├────┼─────────┼─────────┼─────────┤││判決確定│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709號(編號16至│11568號││││22,已定刑為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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