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明龍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黃明龍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其自行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黃明龍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
第539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均影本各1件(見執行卷第2頁至第
4頁)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交簡字第65
9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依其位在屏東縣○○鄉○○路○巷○○
號之住所及同縣鄉○○路○○號之居所傳喚,亦分別於民國10
2年4月23日、102年4月22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影本2份(見執行卷第5頁至第6頁)附卷可憑,然受刑人並未於同年5月13日10時許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受刑人,則有拘票影本2件(見執行卷第7頁、第8頁)在卷可考。然執行拘提之員警 陳志財 於102年5月17日13時25分許、同年月18日14時20分許持拘票前往受刑人前揭住所;及於102年5月17日13時許、同年月18日14時許持拘票往受刑人前揭居所等二處執行拘提,均未拘提受刑人到案,並經詢四鄰後,知受刑人並未居住在前揭居所等語,此有該員警於102年5月18日書立之報告書影本2份附卷可參(見執行卷第7頁反面、第8頁反面)。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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