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43號上訴人 詹皇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美妹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意旨均可資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