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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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瑋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所犯傷害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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