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花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花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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