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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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債權人 陳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正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並三
張本票原本供核對?各張票之提示日為何?㈢確認三張本票之發票人是否同一人?若有誤,請一併具狀
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