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7號債權人得意家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閻新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郁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105年9月以後之管理費利息起算日為105年8月1日之依據。
㈡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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