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吳玟娟

被告 孫于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胡原碩

法官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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