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抗告人 王信任

相對人 林椀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黃悅璇

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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