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抗告人 王信任
相對人 林椀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黃悅璇
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