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7號

原告 洪林凌淑

被告 許獻中

林上紘

張其元

林裕國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郭瑜芳 律師

謝亞彤 律師

被告 戴雨金

施雅鳳

鄭宜婷

熊原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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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張其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宜婷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

法官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苡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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