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龍巖人本│91ND00000000│1│1000│││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2│龍巖人本│91ND00000000│1│1000│││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3│中國人造│92ND613895│1│1000│││纖維股份│0-92ND0000000│││││有限公司││││├──┼────┼────────┼───┼───┤│004│中國人造│92NX403333│1│450│││纖維股份│9-92NX0000000│││││有限公司││││└──┴────┴────────┴───┴───┘